【合同纠纷】公司股东被诉要求承担公司货款连带清偿责任,律师介入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5民初18029

【委 人】*(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律师、李倩岚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和谭*是被告佛山市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公司)的股东,被告颜*为被告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谷*公司多次向原告订购食物原材料,供其经营的饭堂使用。货物由原告送货至被告谷*公司饭堂处,但被告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颜*、谷*公司追讨,由被告颜*、谷*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欠款188107元。后被告不但没有按时归还货款,还继续向原告订购货物,现共欠原告货款203164.58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收货后未能依约如期支付货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主张合同之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清偿时止。被告冯*雄和谭*作为被告谷*公司的股东,没有足额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案后,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深挖借条背后的深层含义,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寻找突破口。办案律师分析得出,借条上借款人处只有颜*一人签字,黄*、谷*公司、谭*、颜*四方达成一致,谷*公司所欠货款已转为颜*的个人借款。最终,在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认定债务已转移,谭*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支付货款203164.58元及违约金;

二、驳回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 案涉债务是谷*公司债务,还是实际经营者的个人债务;

2. 未支付货款的金额如何计算;

3. 谷*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的条件;

4. 在谷*公司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谷*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办案律师重视庭前模拟法庭的作用,穷尽所有的办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通过仔细翻阅相关文书、证据材料和检索案例,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终取得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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