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5民初2800号
【委 托 人】贺*(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免收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贺*系原告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某房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每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按39元/月收取,若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应从其逾期之日案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2月、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共24000多元。
遂贺*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免除部分物业管理费。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应的滞纳金也无需承担,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整理并提交给法院。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观点,仅需支付物业管理费183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39元为基数,各期从欠缴次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成功免收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贺*应于本判决佛山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3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39元为基数,各期从欠缴次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原告提供的催缴费通知书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四、律师点评
催缴费通知书是否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应该充分证实其已将催缴费通知书有效送达对方,以对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举证,主张其对方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部分物业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须支付。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5民初2800号
【委 托 人】贺*(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免收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贺*系原告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某房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每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按39元/月收取,若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应从其逾期之日案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2月、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共24000多元。
遂贺*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免除部分物业管理费。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应的滞纳金也无需承担,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整理并提交给法院。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观点,仅需支付物业管理费183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39元为基数,各期从欠缴次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成功免收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贺*应于本判决佛山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3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39元为基数,各期从欠缴次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原告提供的催缴费通知书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四、律师点评
催缴费通知书是否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应该充分证实其已将催缴费通知书有效送达对方,以对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举证,主张其对方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部分物业管理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