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转包方无故违约,律师介入成功追回押金8万元及厨具损失款5千元
发布时间: 2021-10-15 | 1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0)粤0605民初16184号

【委 托 人】*(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追回押金8万元及厨具损失赔偿款5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彭*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佛山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佳*公司将其承包的被告广东韩*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堂服务项目转包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付加盟押金3万元,合约期满无条件退回押金。若任何一方以个人原因任意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此之前,两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止 2021年3月14日止,押金为5万,实际上,该押金最终由原告承担,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约定,合约期满时将5万元押金退还原告。2020年初,两被告以原告是湖北户籍为由拒绝原告继续承包,且两被告没有退还押金。遂当事人委托我所代理,追回押金并赔偿厨具损失。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制定方案,准备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和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佳*公司返还8万押金及赔偿厨具损失5000元。判决生效后,我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顺利收回全部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彭*与佛山佳*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加盟合同》;

二、佛山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加盟押金3万元、押金5万元、并支付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6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唐国春;

三、佛山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折价支付厨具款5000元予彭*。

 

三、争议焦点

1.《加盟合约》是否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解除,原告是否有权解除?

2.被告佳*公司应否返还原告3万元押金、5万元押金?

3.原告是否支付了2万元用于购买厨具,是否属于本案的损失,被告应否赔偿?

 

四、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留意合同条款,并保留合同原件等,注意搜集证据。如发生争议,建议尽快诸诉法律。在执行阶段过程中,将被告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影响其征信、限制高消费等,让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向其施加压力,对于当事人收回款项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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