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4刑初825号
【委 托 人】李*(被告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洁英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经介绍于2017年7月25日入职广州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工作内容是冒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私募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被告均不具备推荐股票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能够向被害人提供精准股票信息,骗取被害人成为会员,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会员费用,以此收取固定工资和提成。被告人李*于2017年7月25日参与实施诈骗,与蔡*(公司经营人)等(另案处理)四人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83300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9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李*,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直接跟办案警官沟通取保情况;及时跟进,在与办案警官联系得知当天下午将释放的消息后马上通知家属;家属心情急躁,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家属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人李*不应对蔡*(公司经营人)等四人的总诈骗金额212400元承担责任,仅对其经手的违法所得59000元承担责任。
2、被告人李*经手的金额小,没有参与公司分红,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犯罪作用小。
3、被告人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5、李*是初犯,偶犯,可改造性较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李*承担多少诈骗金额的责任
2、被告人李*是否适用缓刑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面广,受害人较多、同案犯7人,开庭前家属临时委托,时间紧迫,但办案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庭审后及时跟进公司经营人的退赃情况,及时向法院补充辩护意见,最后成功争取缓刑。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4刑初825号
【委 托 人】李*(被告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洁英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经介绍于2017年7月25日入职广州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工作内容是冒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私募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被告均不具备推荐股票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能够向被害人提供精准股票信息,骗取被害人成为会员,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会员费用,以此收取固定工资和提成。被告人李*于2017年7月25日参与实施诈骗,与蔡*(公司经营人)等(另案处理)四人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83300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9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李*,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直接跟办案警官沟通取保情况;及时跟进,在与办案警官联系得知当天下午将释放的消息后马上通知家属;家属心情急躁,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家属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人李*不应对蔡*(公司经营人)等四人的总诈骗金额212400元承担责任,仅对其经手的违法所得59000元承担责任。
2、被告人李*经手的金额小,没有参与公司分红,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犯罪作用小。
3、被告人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5、李*是初犯,偶犯,可改造性较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李*承担多少诈骗金额的责任
2、被告人李*是否适用缓刑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面广,受害人较多、同案犯7人,开庭前家属临时委托,时间紧迫,但办案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庭审后及时跟进公司经营人的退赃情况,及时向法院补充辩护意见,最后成功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