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男方存在家暴行为,律师介入快速调解离婚并获得11万补偿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6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0)粤0705民初4408号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快速调解离婚并争取到11万补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女方)和被告冯*(男方)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被告性格暴躁,平时对家庭不闻不问,生活中长期用言语辱骂侮辱原告,在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现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希望能够尽快离婚。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屋,男方婚前购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现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迁出男方户口。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委托我所代理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梁*进行多次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存在家暴行为,我方掌握证据仅有受伤的照片,但此证据仍未充分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行为,能够争取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关于涉案的房产,由于是婚前男方出资购买的,女方仅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补部分的补偿,且关于双方的户口问题,法院并不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能够尽快争取离婚,迁出户口,则需律师充分利用谈判技巧去跟男方调解谈判。在调解的过程中,办案律师同时和本案的承办法官沟通促成调解。经过办案律师陪同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男方同意离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方补偿委托人11万元,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原告梁*与被告冯*自愿离婚;

二、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新峰路***号房归被告冯*所有,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

三、被告就双方财产分割向原告支付11万元经济补偿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将现有户口迁出至原告指定的户口内。

 

三、争议焦点

1. 能否尽快离婚;

2. 能否一并处理户口问题。

 

四、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尽量委托律师去协助处理,让律师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争取所得财产,让律师用最理性的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降低离婚时间、金钱成本,这才是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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