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443号
【委 托 人】周*(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仓管工作一职。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为周*缴纳社保,且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
遂周*委托我所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希望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本案中周*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并不愿意主动补缴,而且补缴社保纠纷属于税务局行政部门管理,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裁决或判决文书向税务局申请补缴社保。后经办案律师多次与对方公司沟通,公司同意配合补缴社保。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确认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争议焦点
公司违反法律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并且不配合补缴社保,如何处理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由律师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通过生效的仲裁或法院文书确认劳动关系,并到当地税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443号
【委 托 人】周*(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仓管工作一职。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为周*缴纳社保,且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
遂周*委托我所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希望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本案中周*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并不愿意主动补缴,而且补缴社保纠纷属于税务局行政部门管理,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裁决或判决文书向税务局申请补缴社保。后经办案律师多次与对方公司沟通,公司同意配合补缴社保。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确认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争议焦点
公司违反法律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并且不配合补缴社保,如何处理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由律师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通过生效的仲裁或法院文书确认劳动关系,并到当地税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