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民终18812号
【委 托 人】姜*(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对方撤诉,追回1.6万元劳务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晓轩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被上诉人姜*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文化艺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金*咨询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姜*基本工资6000元/月及课时费。但因金*咨询中心拖欠劳务费,姜*多次催告并均未支付,遂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因此,姜*委托我所二审应诉,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并起草答辩状。因对方撤回起诉,办案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现当事人已收到对方全部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文化艺术咨询中心、唐*(股东)、李*(投资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争议焦点
是否能追加股东、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务费,建议寻找律师及时介入,追责股东或投资人。同时应有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民终18812号
【委 托 人】姜*(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对方撤诉,追回1.6万元劳务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晓轩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被上诉人姜*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文化艺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金*咨询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姜*基本工资6000元/月及课时费。但因金*咨询中心拖欠劳务费,姜*多次催告并均未支付,遂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因此,姜*委托我所二审应诉,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并起草答辩状。因对方撤回起诉,办案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现当事人已收到对方全部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文化艺术咨询中心、唐*(股东)、李*(投资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争议焦点
是否能追加股东、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务费,建议寻找律师及时介入,追责股东或投资人。同时应有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