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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工作一个月因工伤索要赔偿,律师将十二万赔偿化五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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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佛南劳人仲字[2015]3125号
【委 托 人】
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
【代理结果】
成功调解结案,成功减赔7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马嘉宁 律师、梁柏豪 律师助理
一、 基本
案情
2015年4月9日,工人李*春在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车间工作时受伤。随即南海区**包装材料厂的投资人将其送到医院,并在手术同意书上以厂方代表名义签字。经伤残鉴定为九级(即是生活能力部分受阻)。7月10日,南海人社局受理李*春的申请工伤认定,并于8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春属于工伤。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此决定不服,委托我所向南海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二、代理过程
11月19日,我所代表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工伤认定结果向南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维持原决定。委托人不服,继而向南海区法院起诉,南海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委托人仍不服,我所继续代表委托人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离李*春发生事故已经一年多,同时仲裁中止事由消除,仲裁审理恢复。李*春在仲裁请求中要求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倍工资差额等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在庭上,我所律师通过运用诉讼技巧,以及对一些关键事实提出新的证据,成功向对方施加压力最终成功降低调解款,以5万元调解结案。
三、代理意见
(1)李*春日工资为60元。李*春提出其工资水平为4196元是不符合事实的。结合工厂提供的账本、证人证言,应当认定李*春是计件工资,月工资只有1800元。
(2)李*春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到事故发生之日,工作还不满一个月,且李*春出院后就没有回到工厂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工作时间段应该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但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春工作已满一个月,且李*春住院期间并未给被李*春提供任何劳动,因此该期间不应纳入用工期计算。因此李*春主张两倍工资没有依据。
(3)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被李*春没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1)李*春已经在2015年8月主动提出辞职,而辞职书上并未注明是因没买社保而辞职,因此应当认定李*春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而且现在李*春却以没买社保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2)即使认为被李*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终期应是递交辞职书当日,而非李*春提出的10月。这是因为辞职是李*春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单纯形成权,即自通知达到被李*春之日起,李*春和被李*春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李*春即使通过仲裁也只是对这个解除权效力进行确认。综上,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四、争议焦点
1.李*春的月工资水平数额如何确定?
2.李*春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3.李*春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
五、律师点评
作为资方,在与劳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除了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结合本案,如果劳动者事后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以没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证明,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另外关于双倍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强调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无过错的责任,只要劳动合同不存在,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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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结案,成功减赔7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梁柏豪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9日,工人李*春在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车间工作时受伤。随即南海区**包装材料厂的投资人将其送到医院,并在手术同意书上以厂方代表名义签字。经伤残鉴定为九级(即是生活能力部分受阻)。7月10日,南海人社局受理李*春的申请工伤认定,并于8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春属于工伤。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此决定不服,委托我所向南海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二、代理过程
11月19日,我所代表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工伤认定结果向南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维持原决定。委托人不服,继而向南海区法院起诉,南海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委托人仍不服,我所继续代表委托人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离李*春发生事故已经一年多,同时仲裁中止事由消除,仲裁审理恢复。李*春在仲裁请求中要求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倍工资差额等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在庭上,我所律师通过运用诉讼技巧,以及对一些关键事实提出新的证据,成功向对方施加压力最终成功降低调解款,以5万元调解结案。
三、代理意见
(1)李*春日工资为60元。李*春提出其工资水平为4196元是不符合事实的。结合工厂提供的账本、证人证言,应当认定李*春是计件工资,月工资只有1800元。
(2)李*春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到事故发生之日,工作还不满一个月,且李*春出院后就没有回到工厂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工作时间段应该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但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春工作已满一个月,且李*春住院期间并未给被李*春提供任何劳动,因此该期间不应纳入用工期计算。因此李*春主张两倍工资没有依据。
(3)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被李*春没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1)李*春已经在2015年8月主动提出辞职,而辞职书上并未注明是因没买社保而辞职,因此应当认定李*春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而且现在李*春却以没买社保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2)即使认为被李*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终期应是递交辞职书当日,而非李*春提出的10月。这是因为辞职是李*春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单纯形成权,即自通知达到被李*春之日起,李*春和被李*春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李*春即使通过仲裁也只是对这个解除权效力进行确认。综上,李*春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四、争议焦点
1.李*春的月工资水平数额如何确定?
2.李*春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3.李*春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
五、律师点评
作为资方,在与劳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除了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结合本案,如果劳动者事后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以没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证明,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另外关于双倍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强调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无过错的责任,只要劳动合同不存在,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