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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员工监管不到位造成公司发生责任事故,被逼恶意调岗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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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1885号佛南劳人仲案字
【委 托 人】
雷*菊
【审理程序】
南海区仲裁委
【代理结果】
成功调解结案,成功争取补偿5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黄少峰 律师
一、
基本案情
雷*菊经熟人介绍,于2011年2月16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处。现在担任生产部副经理一职,且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6500元。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给雷*菊购买社保。其次,每周六都安排雷*菊加班,且一直未向雷*菊支付加班费。另外,公司也一直未向雷*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
另外在2016年5月底,因雷*菊的一次监管不到位,出现了责任事故,对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以此为由对雷*菊进行劝退。提出让雷*菊写辞工书,之后对雷*菊进行一点补偿。如果雷*菊不同意的话,就以公告的形式让雷*菊恢复到生产部原来的岗位(生管),待遇也按原来的标准发放(原来待遇为3000元)。雷*菊认为自己对责任事故的发生虽然有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公司要求其自动离职的理由,其次雷*菊认为公司调岗的做法也没有依据。
二、
代理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雷*菊表现出非常焦虑,原因在于公司一直逼迫雷*菊接受拟定的方案,但所谓的方案对于雷*菊来说是很不利的。公司除了多次找雷*菊谈话、对雷*菊工作诸多阻拦外,甚至找来派出所民警,声称雷*菊偷了公司的文件,致使雷*菊在派出所被询问数小时,还恐吓雷*菊签下保证书才肯放人。在询问期间,我所律师一方面对雷*菊进行安抚,说明派出所很快会放人,另一方面让雷*菊不要签下任何文件,否则对其后来的主张会很不利。派出所在晚上约8点就放人。第二天雷*菊在我所律师的陪同下去申请仲裁。经仲裁庭审调解,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
一、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与雷*菊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雷*菊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合共人民币50000元。
三、代理意见
(1)关于加班天数。雷*菊主张加班天数为104天,依据是雷*菊每周都多上一天班,且第6天上班时间与正常的上班时间一样,因此在两年的时间里,雷*菊主张加班的天数为104天。而且,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采用的是考勤方式包括指纹打卡和手写考勤,且规定每天上班都必须打卡,这能证明雷*菊加班的事实。
(2)雷*菊每月工资为6500元,且自2015年底开始采用现金加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首先,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要求每月出勤天数为30天,这也是为什么4月份雷*菊明明没有请假(即正常休息),却被扣除缺勤工资。事实上,雷*菊每个月都除了正常上班,每周也多上一天班。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却扣除雷*菊正常时间上班的工资,致使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存在较大出入。其次,在工资应扣款项中,住宿和水电费与工资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将其扣除而算出实发工资的做法没有依据。最后,中国银行1月和4月的转账记录恰好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有一部分工资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综上,雷*菊的工资为每月6500元。
四、争议焦点
1、雷*菊是否存在加班行为以及加班天数如何确定?
2、雷*菊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五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如果不是有转账记录,当用人单位不完全举证或只举对其有利的,劳动者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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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雷*菊
【审理程序】南海区仲裁委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结案,成功争取补偿5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雷*菊经熟人介绍,于2011年2月16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处。现在担任生产部副经理一职,且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6500元。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给雷*菊购买社保。其次,每周六都安排雷*菊加班,且一直未向雷*菊支付加班费。另外,公司也一直未向雷*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
另外在2016年5月底,因雷*菊的一次监管不到位,出现了责任事故,对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以此为由对雷*菊进行劝退。提出让雷*菊写辞工书,之后对雷*菊进行一点补偿。如果雷*菊不同意的话,就以公告的形式让雷*菊恢复到生产部原来的岗位(生管),待遇也按原来的标准发放(原来待遇为3000元)。雷*菊认为自己对责任事故的发生虽然有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公司要求其自动离职的理由,其次雷*菊认为公司调岗的做法也没有依据。
二、代理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雷*菊表现出非常焦虑,原因在于公司一直逼迫雷*菊接受拟定的方案,但所谓的方案对于雷*菊来说是很不利的。公司除了多次找雷*菊谈话、对雷*菊工作诸多阻拦外,甚至找来派出所民警,声称雷*菊偷了公司的文件,致使雷*菊在派出所被询问数小时,还恐吓雷*菊签下保证书才肯放人。在询问期间,我所律师一方面对雷*菊进行安抚,说明派出所很快会放人,另一方面让雷*菊不要签下任何文件,否则对其后来的主张会很不利。派出所在晚上约8点就放人。第二天雷*菊在我所律师的陪同下去申请仲裁。经仲裁庭审调解,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
一、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与雷*菊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雷*菊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合共人民币50000元。
三、代理意见
(1)关于加班天数。雷*菊主张加班天数为104天,依据是雷*菊每周都多上一天班,且第6天上班时间与正常的上班时间一样,因此在两年的时间里,雷*菊主张加班的天数为104天。而且,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采用的是考勤方式包括指纹打卡和手写考勤,且规定每天上班都必须打卡,这能证明雷*菊加班的事实。
(2)雷*菊每月工资为6500元,且自2015年底开始采用现金加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首先,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要求每月出勤天数为30天,这也是为什么4月份雷*菊明明没有请假(即正常休息),却被扣除缺勤工资。事实上,雷*菊每个月都除了正常上班,每周也多上一天班。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却扣除雷*菊正常时间上班的工资,致使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存在较大出入。其次,在工资应扣款项中,住宿和水电费与工资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将其扣除而算出实发工资的做法没有依据。最后,中国银行1月和4月的转账记录恰好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家具有限公司有一部分工资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综上,雷*菊的工资为每月6500元。
四、争议焦点
1、雷*菊是否存在加班行为以及加班天数如何确定?
2、雷*菊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如果不是有转账记录,当用人单位不完全举证或只举对其有利的,劳动者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