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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车间操作吊机时受伤,律师力争获赔9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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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7)粤0
6
民终1
669
号
【委 托 人】
周*筍(原告)
【审理程序】
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赔偿91966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周*筍于2016年2月2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不锈钢有限公司处,任职抛光岗位。入职以来,周*筍要求被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均不同意,据此
周*筍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周*筍于2016年5月18日在车间操作吊机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停工留薪期1个月。
因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周*筍遂委托我所介入处理,要求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证明当事人在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然后以此争取较高额的赔偿。
于是,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指导其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明的同时,确定每月的平均工资,主张平均工资为7130元,用人单位以该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当事人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在收集到证据以后,办案人员及时的处理工伤认定的事宜,对伤势进行鉴定,并申请仲裁。
仲裁阶段,因公司无出庭应诉,仲裁裁决公司赔偿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9820元。
公司对结果不服并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主张我方当事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940元。因该公司的工资是通过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形式发放的,所以在工资的证明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幸而办案律师未雨绸缪,在案件之初就已指导当事人取得了有力的录音证据。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结合有力的录音证据及银行的转账流水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的平均工资为6569元每月,与我方实际预期一致。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91966元,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因公司始终不愿意赔偿并坚持上诉,我方办案律师于是早早做好应诉准备,在庭审上为给当事人争取更高额的平均工资而据理力争。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9万余元,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作出如下裁决
: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1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3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52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3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
1、判决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5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69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6569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争议焦点
周*筍月平均工资的认定
四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实践中,最核心的就是工龄和月平均工资的证明,如果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话,发生工伤以后应当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在案件前期就进行取证工作,本案也是如此,最终才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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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周*筍(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赔偿91966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周*筍于2016年2月2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不锈钢有限公司处,任职抛光岗位。入职以来,周*筍要求被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均不同意,据此周*筍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周*筍于2016年5月18日在车间操作吊机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停工留薪期1个月。
因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周*筍遂委托我所介入处理,要求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证明当事人在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然后以此争取较高额的赔偿。
于是,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指导其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明的同时,确定每月的平均工资,主张平均工资为7130元,用人单位以该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当事人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在收集到证据以后,办案人员及时的处理工伤认定的事宜,对伤势进行鉴定,并申请仲裁。
仲裁阶段,因公司无出庭应诉,仲裁裁决公司赔偿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9820元。
公司对结果不服并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主张我方当事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940元。因该公司的工资是通过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形式发放的,所以在工资的证明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幸而办案律师未雨绸缪,在案件之初就已指导当事人取得了有力的录音证据。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结合有力的录音证据及银行的转账流水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的平均工资为6569元每月,与我方实际预期一致。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91966元,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因公司始终不愿意赔偿并坚持上诉,我方办案律师于是早早做好应诉准备,在庭审上为给当事人争取更高额的平均工资而据理力争。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9万余元,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1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3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52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3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5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69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6569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周*筍月平均工资的认定
四、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实践中,最核心的就是工龄和月平均工资的证明,如果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话,发生工伤以后应当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在案件前期就进行取证工作,本案也是如此,最终才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