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佛山商*公司商标侵权案争取减少赔偿。
委托人佛山市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电器)在京东网店及自身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产品之中使用“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该行为属于侵犯*牌家具集团的商标权。广东*牌科技公司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侵害*牌家具集团企业名称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就已同样的行为被*牌家具集团起诉侵犯商标权,故商*电器的现行为属于知情情况下的恶意侵权。*牌家具集团针对商*电器的恶意侵权行为起诉要求商*电器赔偿30万,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共计50万。委托人被起诉后,原告申请冻结商*电器公司(委托人)账户。
接案当时,商*电器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其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商*电器希望可以在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赔偿金额。
2018年7月31日,我所接受商*电器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商*电器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第一,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 第二,与对方代理人联系,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第三,在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参与庭审,但在庭审的过程中还是积极的参与调解。第四,达成调解后,继续为客户跟进其公司账户解封的问题。
由于商*电器在2017年就已经有过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当时我方就该行为与对方达成调解,现在商*电器又有同样的恶意侵权行为,对方一开始并没有调解的意向。在办案的过程中,主办律师积极与客户保持及时的沟通,让客户知悉整个案件的进展,最终与对方多次协商后亦促成了调解。商*电器的行为没有被判商标侵权,调解金额为20万(对方请求赔偿金额为50万)。
(文中所示均为化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
1、被告商*电器立即停止在其京东网店中使用“*牌”字样;
2、被告商*电器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3、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4、被告商*电器就本案赔偿*牌家具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分两期付款,第一期100000元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佛山商*公司商标侵权案争取减少赔偿。
委托人佛山市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电器)在京东网店及自身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产品之中使用“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该行为属于侵犯*牌家具集团的商标权。广东*牌科技公司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侵害*牌家具集团企业名称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就已同样的行为被*牌家具集团起诉侵犯商标权,故商*电器的现行为属于知情情况下的恶意侵权。*牌家具集团针对商*电器的恶意侵权行为起诉要求商*电器赔偿30万,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共计50万。委托人被起诉后,原告申请冻结商*电器公司(委托人)账户。
接案当时,商*电器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其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商*电器希望可以在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赔偿金额。
2018年7月31日,我所接受商*电器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商*电器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第一,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 第二,与对方代理人联系,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第三,在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参与庭审,但在庭审的过程中还是积极的参与调解。第四,达成调解后,继续为客户跟进其公司账户解封的问题。
由于商*电器在2017年就已经有过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当时我方就该行为与对方达成调解,现在商*电器又有同样的恶意侵权行为,对方一开始并没有调解的意向。在办案的过程中,主办律师积极与客户保持及时的沟通,让客户知悉整个案件的进展,最终与对方多次协商后亦促成了调解。商*电器的行为没有被判商标侵权,调解金额为20万(对方请求赔偿金额为50万)。
(文中所示均为化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
1、被告商*电器立即停止在其京东网店中使用“*牌”字样;
2、被告商*电器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3、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4、被告商*电器就本案赔偿*牌家具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分两期付款,第一期100000元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