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8.11.21】我所承接石*组织卖淫案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18-11-23 | 1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接石*组织卖淫案成功争取轻判。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石*招募被告丁*、李*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组织卖淫。被告石*安排被告任*及侯*等年轻男性在交友软件借谈恋爱之名结识陌生女性。在石*的安排下,丁*驾车接送结识的陌生女性到佛山市禅城区,并由被告石*、丁*说服、诱使其卖淫。郑*负责管理食宿等日常开支。王*等卖淫人员根据郑*短信通知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交易完成后将所收现金嫖资交给郑*或由王*将现金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网上收取的嫖资则转账到被告石*的微信账号。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上述用于招嫖的微信账号向被告石*的微信账号共转账人民币177484.11元。

       2017112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的妻子陈*的委托后。办案律师在认真了解案情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石*。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石*的妻子)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时刻告知案件进度和情况。期间多次会见了石*,及时反馈和告知当事人目前的案件进度。同时,为了维护石*的利益,与公检法进行了多次的交流沟通,对证据问题不断深入探讨。最终一审判决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判决结果当事人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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