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彭*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全部货款。
彭*与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初经熟人介绍认识,双方开始有生意往来。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彭*按照双方约定多次向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即钢头、平头传感器,合计货款40280元,有彭*提供的下单记录、送货单、企业登记信息等为证,但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彭*任何货款,彭*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但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催告,也尝试向中山工商局投诉,但对方仍置之不理。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追讨货款。经过办案律师多次沟通,在庭审开始前,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调解成功,按3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并要求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在调解后三日内付清货款,达到快速追回货款目的。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彭*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全部货款。
彭*与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初经熟人介绍认识,双方开始有生意往来。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彭*按照双方约定多次向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即钢头、平头传感器,合计货款40280元,有彭*提供的下单记录、送货单、企业登记信息等为证,但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彭*任何货款,彭*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但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催告,也尝试向中山工商局投诉,但对方仍置之不理。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追讨货款。经过办案律师多次沟通,在庭审开始前,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调解成功,按3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并要求中山市时**电器有限公司在调解后三日内付清货款,达到快速追回货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