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姚*工伤纠纷成功调解获赔6.8万。
姚*于2018年8月进入东莞市*盛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工种为木工,约定月工资648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姚*缴纳社保。2018年12月29日下午4时左右,姚*在工地为版面加固时摔下受伤,当天被送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气胸。2019年3月8日,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事故发生后,姚*与*盛劳务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额为2万元。事后姚*认为赔偿金额过少,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日,我所接受姚*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检索相关案例、内部探讨研究后认为,姚*与*盛劳务公司所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所约定赔偿额明显过少,属于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姚*进行详细地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仲裁庭上,我所律师通过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以达成和解目的,让委托人能尽快取得赔偿。最终,在办案律师与仲裁庭的共同介入下,我方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一次性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以保障我方取得应有工伤保险待遇,并履行完毕。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姚*工伤纠纷成功调解获赔6.8万。
姚*于2018年8月进入东莞市*盛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工种为木工,约定月工资648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姚*缴纳社保。2018年12月29日下午4时左右,姚*在工地为版面加固时摔下受伤,当天被送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气胸。2019年3月8日,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事故发生后,姚*与*盛劳务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额为2万元。事后姚*认为赔偿金额过少,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日,我所接受姚*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检索相关案例、内部探讨研究后认为,姚*与*盛劳务公司所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所约定赔偿额明显过少,属于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姚*进行详细地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仲裁庭上,我所律师通过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以达成和解目的,让委托人能尽快取得赔偿。最终,在办案律师与仲裁庭的共同介入下,我方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一次性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以保障我方取得应有工伤保险待遇,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