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唐*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成功争取4.5万元赔偿。
2019年5月15日,被告陈*春雇佣原告唐*琼到高明荷城某工地做倒水泥工作,工资一天250元。当天下午16时左右,因接送水泥浆货车倒车不规范导致原告唐*琼被撞到送浆车,原告左手受伤。被告一陈*春将原告送至佛山高明杨梅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掌指严重辗压伤、左中食指间韧带不全撕裂伤、左中食指指伸肌腱不全撕裂伤、左2、3掌指指背神经损伤、左2、3指指间掌背动脉离断伤、左手掌指严重脱套伤伴异物残留,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被告二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一,且在垫付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唐*琼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所接受唐*琼的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争取以城镇标准赔偿。办案律师介入后,两被告主动联系我方,要求调解。最终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办案律师运用丰富的调解技巧,促成调解成功,最终获得4.5万元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唐*琼赔偿45000元;
二、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唐*琼赔偿127248.26元,自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原告唐*琼有权以127248.26元为基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唐*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成功争取4.5万元赔偿。
2019年5月15日,被告陈*春雇佣原告唐*琼到高明荷城某工地做倒水泥工作,工资一天250元。当天下午16时左右,因接送水泥浆货车倒车不规范导致原告唐*琼被撞到送浆车,原告左手受伤。被告一陈*春将原告送至佛山高明杨梅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掌指严重辗压伤、左中食指间韧带不全撕裂伤、左中食指指伸肌腱不全撕裂伤、左2、3掌指指背神经损伤、左2、3指指间掌背动脉离断伤、左手掌指严重脱套伤伴异物残留,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被告二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一,且在垫付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唐*琼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所接受唐*琼的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争取以城镇标准赔偿。办案律师介入后,两被告主动联系我方,要求调解。最终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办案律师运用丰富的调解技巧,促成调解成功,最终获得4.5万元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唐*琼赔偿45000元;
二、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唐*琼赔偿127248.26元,自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原告唐*琼有权以127248.26元为基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