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曹*承揽合同一案成功追回10.93万货款。
原告曹*与被告徐*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供货,合同附件一《产品标准及报价单》具体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及相应单价、数量。双方经协商确定合同总价为199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负责配送、安装等,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安装验收》确认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因被告资金紧张,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协议》,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09300元。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被告一审抗辩委托人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随即办案律师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在律师不懈地努力下,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徐*向原告曹*支付货款10.93万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曹*支付货款10.93万及利息。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曹*承揽合同一案成功追回10.93万货款。
原告曹*与被告徐*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供货,合同附件一《产品标准及报价单》具体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及相应单价、数量。双方经协商确定合同总价为199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负责配送、安装等,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安装验收》确认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因被告资金紧张,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协议》,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09300元。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被告一审抗辩委托人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随即办案律师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在律师不懈地努力下,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徐*向原告曹*支付货款10.93万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曹*支付货款10.93万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