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黄*离婚纠纷案获得5.7万房屋分割款。
委托人王*(被告)与其妻子林*(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在湛江登记结婚,双方均是二婚,林*与其前夫育有一名儿子,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孩子。现妻子林*起诉离婚,林*婚前购有一套房,登记在林*及其儿子名下,该房屋每月的抵押贷款、装修贷款均是由委托人王*支付。现需要一审应诉,争取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
(文中均为化名)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后,指导当事人进行固定证据,同时起草答辩状,并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办案律师在着手准备应诉材料的同时,办案律师充分利用高超谈判技巧跟对方调解谈判。在庭审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向,当事人成功获得57000元房屋分割款,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原告林*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告林*、被告王*共同确认:
1. 原告林*与案外人倪*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路*号*房尚欠的装修贷款及银行抵押贷款均由原告林*承担;
2. 原告林*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及家庭宽带由被告王*负担费用至2021年3月15日止,自2021年4月起该手机号码及家庭宽带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3. 在**摩托车有限公司购买的广雅牌摩托车归被告王*所有。除此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林*同意向被告王*支付财产分割款57000元。原告林*分期支付,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37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林*支付至被告王*指定银行账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黄*离婚纠纷案获得5.7万房屋分割款。
委托人王*(被告)与其妻子林*(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在湛江登记结婚,双方均是二婚,林*与其前夫育有一名儿子,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孩子。现妻子林*起诉离婚,林*婚前购有一套房,登记在林*及其儿子名下,该房屋每月的抵押贷款、装修贷款均是由委托人王*支付。现需要一审应诉,争取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
(文中均为化名)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后,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后,指导当事人进行固定证据,同时起草答辩状,并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办案律师在着手准备应诉材料的同时,办案律师充分利用高超谈判技巧跟对方调解谈判。在庭审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向,当事人成功获得57000元房屋分割款,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原告林*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告林*、被告王*共同确认:
1. 原告林*与案外人倪*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路*号*房尚欠的装修贷款及银行抵押贷款均由原告林*承担;
2. 原告林*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及家庭宽带由被告王*负担费用至2021年3月15日止,自2021年4月起该手机号码及家庭宽带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3. 在**摩托车有限公司购买的广雅牌摩托车归被告王*所有。除此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林*同意向被告王*支付财产分割款57000元。原告林*分期支付,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37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林*支付至被告王*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