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何*劳动纠纷一案裁决经济补偿金2万元。
申请人彭*于2016年2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职喷粉车间生产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但公司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
因此彭*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参与仲裁庭审。最终,仲裁委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向彭*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582元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彭*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582元,共2332元。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彭*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三、驳回彭*的其他仲裁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何*劳动纠纷一案裁决经济补偿金2万元。
申请人彭*于2016年2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职喷粉车间生产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但公司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
因此彭*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参与仲裁庭审。最终,仲裁委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向彭*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582元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彭*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582元,共2332元。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彭*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三、驳回彭*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