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于2013年4月8日入职对方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包装员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7100元。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未为陈*缴纳社保。
因双方协商不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陈*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为其购买社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遂提起仲裁。仲裁庭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金568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仍维持仲裁裁决。后公司继续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在法院主持下,办案律师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高超谈判能力,成功促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当事人46800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在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予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双方同意由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陈*支付46800元。履行完毕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全部结清,互相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托人陈*于2013年4月8日入职对方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包装员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7100元。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未为陈*缴纳社保。
因双方协商不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陈*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为其购买社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遂提起仲裁。仲裁庭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金568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仍维持仲裁裁决。后公司继续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在法院主持下,办案律师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高超谈判能力,成功促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当事人46800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在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予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双方同意由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陈*支付46800元。履行完毕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全部结清,互相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