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谭*民间借贷一案和解追回3.3万。
原告谭*与被告杜*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通过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转账形式及支付宝、微信等网上电子汇款形式共向被告杜*出借人民币340054.21元,被告已归还222176.1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本金117878.11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答应于2021年1月16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且于2021年1月18日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全部借款。遂当事人委托我所起诉。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谭*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介入,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与沟通。补充借款事实,整理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金额,形成Excel表格并对借款金额作出统计,随即提起民事起诉。由于对方态度强硬拒绝偿还借款,经过一审开庭、质证、举证,办案律师巧妙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高效协商调解能力,最终双方以对方返还3.3万元达成和解,被告于当庭转账给原告。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3000元了结本案,该款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支付原告(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按约定付款后,双方交往期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全部解决,双方保证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谭*民间借贷一案和解追回3.3万。
原告谭*与被告杜*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通过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转账形式及支付宝、微信等网上电子汇款形式共向被告杜*出借人民币340054.21元,被告已归还222176.1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本金117878.11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答应于2021年1月16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且于2021年1月18日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全部借款。遂当事人委托我所起诉。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谭*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介入,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与沟通。补充借款事实,整理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金额,形成Excel表格并对借款金额作出统计,随即提起民事起诉。由于对方态度强硬拒绝偿还借款,经过一审开庭、质证、举证,办案律师巧妙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高效协商调解能力,最终双方以对方返还3.3万元达成和解,被告于当庭转账给原告。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3000元了结本案,该款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支付原告(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按约定付款后,双方交往期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全部解决,双方保证不再追究对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