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5民初33396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模具厂(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追回货款86172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南海**模具厂与被告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自2020年11月起截止至2021年10月止,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佛山市南海**模具厂采购货物。2021年10月18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同日签订《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收货款明细》,明确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现经佛山市南海**模具厂多次催还,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委托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讨货款。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委托人提前做好收集、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准备,同时办案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调整方案。办案律师积极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由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双方一致确认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该款由被告按下述时间分四期支付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欠付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调解可以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尽快收回货款,应当尝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进调解,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5民初33396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模具厂(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追回货款86172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南海**模具厂与被告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自2020年11月起截止至2021年10月止,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佛山市南海**模具厂采购货物。2021年10月18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同日签订《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收货款明细》,明确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现经佛山市南海**模具厂多次催还,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委托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讨货款。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委托人提前做好收集、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准备,同时办案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调整方案。办案律师积极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由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双方一致确认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该款由被告按下述时间分四期支付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广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欠付佛山市南海**模具厂货款86172元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调解可以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尽快收回货款,应当尝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进调解,以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