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104民初37506号
【委 托 人】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追回10万服务费及利息,律师费7千元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与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峻*公司)称签订了《直播带货项目合同》,约定爱*公司向峻*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10万元,峻*公司在其直播间推广爱*公司的产品,引导平台用户购买产品。但签订合同后,峻*公司并没有在直播间投放链接,进行推广,在爱*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推广服务费时,遭峻*公司拒绝。由于与峻*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爱*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峻*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服务合同,成功追回推广服务费1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7千元,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退回服务费1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争议焦点
1.被告峻*公司是否履行推广合同;
2.被告峻*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利息
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实务中,对于网络服务这种新型的服务方式,判断履约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问题,因为缺乏标准和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合同订立的双方来说,要尽量在合同中详细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104民初37506号
【委 托 人】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追回10万服务费及利息,律师费7千元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与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峻*公司)称签订了《直播带货项目合同》,约定爱*公司向峻*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10万元,峻*公司在其直播间推广爱*公司的产品,引导平台用户购买产品。但签订合同后,峻*公司并没有在直播间投放链接,进行推广,在爱*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推广服务费时,遭峻*公司拒绝。由于与峻*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爱*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峻*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服务合同,成功追回推广服务费1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7千元,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退回服务费1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爱*广告传媒(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争议焦点
1.被告峻*公司是否履行推广合同;
2.被告峻*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利息
四、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实务中,对于网络服务这种新型的服务方式,判断履约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问题,因为缺乏标准和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合同订立的双方来说,要尽量在合同中详细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