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民自2016年以来在被告陈*聪处以8折的优惠价格下单购买大量的加油卡、电话充值卡。被告陈*聪以800元的价格大量出售价值1000元的充值卡,以此筹集资金用于投资。
原告欧*与两被告丘*、韩*是朋友关系。从2012年2月7日起,两被告以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2月7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5月17日分别向两被告转账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合计40万元。
被告谢*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向同事安*借款,并于2017年2月21日向安*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同时,谢*向安*出具《借据》,双方在借据上约定谢*向安*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邹*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借款,2016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协议里的本金、利息等金额都是留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