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被告二佛山市隆*公司(以下隆*公司)与陆*签订报价单,约定陆*将其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商业中心某寿司店的店面装修发包予被告二隆*公司。
原告陈*与被告一黄*是认识多年的同学,被告二唐*与被告一黄*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陈*与黄*合作成立东莞市膜*公司,陈*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587800元,被告二黄*系公司隐名股东。
2019年5月15日,被告陈*春雇佣原告唐*琼到高明荷城某工地做倒水泥工作,工资一天250元。当天下午16时左右,因接送水泥浆货车倒车不规范导致原告唐*琼被撞到送浆车,原告左手受伤。
2017年12月3日,原告刘*跃和其他劳务者到美*公司仓库做装卸货物工作。2017年12月4日晚上,原告在仓库装货物上车时不慎从车上高处坠落导致双脚受伤,于2017年12月5日凌晨被公司的相关人员送至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手上程度被评为九级伤残(即大部分生活能力受限)。原告认为被告美*公司是货物装卸工作的发包方,被告泰*公司(委托人)、德*公司、满*公司、安*公司、*得公司为分包方,要求五被告对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