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和被告彭*于2014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4日生育女儿彭**。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喝酒的恶习,平时对家庭不闻不问,生活中长期用言语辱骂侮辱原告,甚至动手打人,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遂委托我所代理起诉离婚,争取婚生女抚养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2月2日原告杜*(女方)与被告龙*(男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龙**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龙*,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庞女士(女方)与被告唐某(男方)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怀孕,同年10月22日在佛山登记结婚。1994年7月21日,育有一子唐*健,现已成年工作。1994年10月和2001年9月,原告曾两次发现被告出轨。婚后原告对被告的收入情况不了解,被告也未给原告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