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丁*是认识多年的同学,2002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7月29日,女儿丁*娜出生,2008年12月13日,儿子丁*琦出生。结婚十几年,夫妻关系冷漠,且被告存在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行为,深深地伤害原告。原告曾多次报警处理,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而收敛,依然对原告进行家暴,原告实在是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
2013年原告陈*(女方)结识同为同事的被告梁*(男方),不久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几个月后陈*未婚先孕,2013年10月28日双方在清远市阳山县仓促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30日儿子梁*明出生。孩子出生后,梁*对陈*及孩子的生活缺乏关心,梁*的家庭也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抹黑、刁难陈*,长期压抑的家庭氛围,致使陈*常年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原告冯*在2015年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被告李*要求原告冯*出资10万元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的一处房屋,用于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款等,且原告冯*每月转账给被告李*用以支付房贷。2018年,被告李*与他人保持男女关系,并要求与冯*分手。遂原告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返还购房款。
被继承人谭*标与崔*华婚后生育婚生女儿原告谭*卿,原告母亲崔*华于2000年8月21日去世。之后原告父亲谭*标与被告一张*佩自2006年开始共同生活,于2011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被告二谭*林,201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5日,谭*标因病去世。
原告周**(女方)与被告方**(男方)于2004年1月2日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07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号**室(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和使用。2013年前周**在该房屋内居住,因方**2013年时更换房屋门锁致其无法入屋而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