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程*、赖*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10日入职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入职以来委托人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申请人阳*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职佛山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户外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2018年7月19日,由于突发紧急情况,申请人阳*与另外其他三名同事在被安排提早至中午12时外出进行管道维修,与平时13时30分的工作时间提前了一个半小时,一直工作至下午4点。由于连续户外工作,阳*感到身体不适,便向被申请人单位的股东龙*主张调休,需要提前下班,然而龙*直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申请人在7月19日向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在7月19日已经解除,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并未协商一致。
2017年3月3日6时7分许,林*在工作期间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公路**商场对开路段时,与王*武驾驶重型牵引车(该车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王*武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委托我所,要求认定工伤并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织造厂(以下简称工厂)获得相应赔偿。
申请人冯*于2018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贝**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公司)处,从事打磨、冲床工作。2018年11月1日冯*提出辞职,但需要工作到11月30日才能正式离开贝*公司。11月18日晚,冯*加班工作期间操作折弯机压到手指,3根手指粉碎性骨折,法医预估最严重可达到7级伤残(即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