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曹*与佛山市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酷*公司向曹*供货某品牌的发热瓷砖产品,曹*签署《协议》当日即支付预存货款5万元。后2019年10月8日,曹*向酷*公司下单订货,要求酷*公司发货。酷*公司答复预存货款5万元无法抵扣货款,并要求曹*另外支付货款。曹*认为,酷*公司提出预存货款无法抵扣的请求并不合理,遂委托我所代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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