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徐*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供货,合同附件一《产品标准及报价单》具体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及相应单价、数量。双方经协商确定合同总价为199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负责配送、安装等,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安装验收》确认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因被告资金紧张,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协议》,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09300元。
2011年11月21日,原告陈*与被告一美**公司、被告二邓*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陈*向被告美**公司、邓*承包星棚、铝窗等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按照图施工、验收。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由原告陈**施工并包工包料。协议书签署后,陈**依约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363920元。截至陈**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188196元未支付。原告陈**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2015年7月,原告阳*权、被告一东莞市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陈*、被告三谢*玲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做金属半成品生意,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应货物。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30日出具两张货款欠条给原告,所欠货款金额合计412385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45000元。
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现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工程款往来对账,确认原告的未收账款为2917574元人民币,被告也在《工程往来账》上盖章认可。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0 元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2817574元(2917574元- 100000元=281757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仍不予履行。
原告王*、秦*与被告卢*、徐*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房屋,原告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但被告隐瞒了案涉房屋已经被禅城区法院查封的事实,导致案涉房屋也因此无法向银行申请涂销抵押。因迟迟未能涂销抵押,无法进行过户,经原告再三追问,被告才透露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承诺因欠款金额不大,会很快解决问题。